志特新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7 月29 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29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29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和信路18 号翠亨大厦B 栋 15 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渭泉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52 人,代表股份248,357,84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3.3343%(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数量,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 人,代表股份245,981,50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19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46 人, 代表股份2,376,3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6%。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三、会议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688,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5%; 反对56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6%;弃权106,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7,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373%;反对562,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818%;弃权106,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710,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4%; 反对52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9%;弃权123,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9,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631%;反对523,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373%;弃权123,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6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9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石力律师、后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志 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