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荣天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津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浙江津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建军(签署):
李泽广(签署):
黄跃军(签署):
2023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