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荣天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整体经营情况,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情况,未发现参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我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3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3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2023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精密部品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本次对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将此议案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李建军(签署):
李泽广(签署):
黄跃军(签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