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荣天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巩云华和宋晨曦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我们认为其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均能够符合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宋晨曦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巩云华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本人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巩云华和宋晨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巩云华和宋晨曦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变更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李建军(签署):
李泽广(签署):
黄跃军(签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