蕾奥规划: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02  蕾奥规划(300989)公司公告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2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8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天健创智中心A塔8楼会议室

4、会议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富海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570,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8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477,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02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93,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1%。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2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5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495,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62%。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570,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495,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570,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495,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在海、李世琦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