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飞股份: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25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4、反馈方式: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以通过书面、电话、邮件以及现场沟通等方式向监事会反馈有关异议,监事会负责记录有关信息。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情况等有关信息。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2023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