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飞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以现场及通讯会议的方式形成如下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审核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审核意见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9月27日,以25.1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予33.5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审核意见(本页无正文,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核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吉祥 赵亚超 康金龙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