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飞股份: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完成销户的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完成销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5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47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85.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1,15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8,294.34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02,855.66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预付承销和保荐费用94.34万元及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2,320.4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0,440.8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92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1年5月及2022年6月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续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状态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 | 0410 0006 2930 0176 482 | 本次注销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 | 1013 8808 1812 | 本次注销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 | 6011 4202 0000 0009 70 | 已注销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 | 1006 6093 5885 | 已注销 |
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鉴于以下账户募集资金已按规范要求使用完毕,公司对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实施注销手续,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状态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 | 0410 0006 2930 0176 482 | 本次注销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 | 1013 8808 1812 | 本次注销 |
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办理销户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募集资金账户余额104,142.52元,已随销户操作转到公司基本户进行管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4,860.92元,均为利息收入,已随销户操作转到公司基本户进行管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凭证。特此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