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福泵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示内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4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12日,公示期共计11天。
3、公示途径:公司内部网站。
4、反馈方式: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审核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与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亦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自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亦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