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福泵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查询,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8月29日——2024年2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除5名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核查,上述5名核查对象虽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但其股票交易行为发生在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之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其买卖行为系基于其自身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做出的决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