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福泵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7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龙门大道5号,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号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宜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6人,代表股份44,441,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44,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9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1人,代表股份441,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人,代表股份441,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人,代表股份441,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类别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整体 | 44,411,660 | 99.9330% | 27,697 | 0.0623% | 2,100 | 0.0047% |
中小投资者 | 411,660 | 93.2503% | 27,697 | 6.2740% | 2,100 | 0.4757%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类别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整体 | 44,431,660 | 99.9780% | 6,697 | 0.0151% | 3,100 | 0.0070% |
中小投资者 | 431,660 | 97.7808% | 6,697 | 1.5170% | 3,100 | 0.7022%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范洪嘉薇、郑齐娅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