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福泵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查股网  2026-04-02  泰福泵业(300992)公司公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泰福泵业股票代码:300992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宜文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海逸路33号海逸豪苑25号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林慧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温岭市宏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松航南路98号钻石雅苑22幢2号一楼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温岭市益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松航南路98号钻石雅苑22幢2号(二楼)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集中竞价、协议转让和间接股权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4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福泵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泰福泵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尚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且尚需取得深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其中涉及间接股权转让尚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股份转让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陈宜文、林慧夫妇拟将其持有的地久电子100%股权进行转让,地久电子直接持有泰福泵业18.88%的股份。由于控制权转让事宜涉及陈宜文、林慧夫妇通过地久电子间接持有的泰福泵业全部股份,已超出其自愿性限售承诺限制,因此申请变更陈宜文、林慧夫妇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有利于积极推动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的顺利实施。按照本次交易需求,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述自愿性承诺事项的更改尚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是否能够审议通过更改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控制权交割所涉协议转让股份比例为5.23%。若因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导致拟转让股份比例低于5%,从而不再符合协议转让相关要求,则交易双方存在需另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比例的风险。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5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 9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8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30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1

第八节备查文件 ...... 32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若非文意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含义如下:

释义项释义内容
上市公司、公司、泰福泵业、目标公司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宜文、林慧、地久电子、宏泰投资、益泰投资
本次权益变动/权益变动间接转让:受让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陈宜文、林慧夫妇持有地久电子100%股权而控制地久电子持有的上市公司18,000,000股股份;协议受让:受让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陈宜文、林慧夫妇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4,988,506股股份;集中竞价减持:宏泰投资、益泰投资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274,800股股份
地久电子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宏泰投资温岭市宏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温岭市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益泰投资温岭市益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温岭市益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标的股份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上市公司22,988,506股股份
《控制权收购协议》2026年3月30日,陈宜文先生、林慧女士、地久电子与诤远行签订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收购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陈宜文、林慧、温岭市宏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岭市益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诤远行(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表决权放弃协议》
受让方、诤远行诤远行(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陈宜文先生、林慧女士
新诤信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有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陈宜文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326231971******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企业名称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宜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75737411E
注册资本488万元
经营期限1991-02-12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信息陈宜文持股95%、林慧持股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及通讯方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海逸路33号海逸豪苑25号
主要负责人(执行事务董事)陈宜文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林慧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326231974******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企业名称温岭市宏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宜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9Y5QL5A
注册资本465.729万元
经营期限2017-07-24至2027-07-23
主要股东信息陈宜文持股98.1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及通讯方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松航南路98号钻石雅苑22幢2号一楼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企业名称温岭市益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9Y5QK7F
注册资本351.945万元
经营期限2017-07-24至2027-07-23
主要股东信息林慧持股86.9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及通讯方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松航南路98号钻石雅苑22幢2号(二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陈宜文先生和林慧女士为夫妻关系;地久电子为陈宜文和林慧夫妇控制的企业;宏泰投资为陈宜文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益泰投资为林慧女士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股东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宏泰投资、益泰投资合伙人因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陈宜文先生、林慧女士出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通过协议转让和间接股权转让形式引入战略股东、转让控制权推动上市公司转型升级,为中小股东持续创造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协议转让外,陈宜文先生、林慧女士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安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即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2,902,6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为45.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639,2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60%(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1.0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和间接股权转让。

1、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026年3月6日,因合伙人资金需要,宏泰投资和益泰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7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9%(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为0.29%)。

2、协议转让和间接股权转让

2026年3月30日,陈宜文先生、林慧女士、地久电子和诤远行共同签署《控制权收购协议》。诤远行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陈宜文先生、林慧女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4,988,50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23%。同时,诤远行拟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受让陈宜文先生和林慧女士所持有的地久电子的100.00%股权,从而间接控制地久电子持有的上市公司18,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8.88%。

本次交易完成后,诤远行直接和间接持有泰福泵业的24.11%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陈宜文、林慧夫妇变更为孙凯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
例(%)例(%)
陈宜文合计持有股份1,815.0019.0419.421,416.1514.8515.1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53.754.764.8554.900.570.59
有限售条件股份1,361.2514.2814.561,361.2514.2814.56
地久电子合计持有股份1,800.0018.8819.2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800.0018.8819.26
有限售条件股份
林慧合计持有股份400.004.204.28300.003.153.2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00.001.051.07
有限售条件股份300.003.153.21300.003.153.21
宏泰投资合计持有股份145.961.531.56141.131.481.5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45.961.531.56141.131.481.51
有限售条件股份
益泰投资合计持有股份129.301.361.38106.651.121.1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29.301.361.38106.651.121.14
有限售条件股份
陈宜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4,290.2645.0045.901,963.9320.6021.01

注:

、本次权益变动前,以2026年

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95,339,166股为基数计算,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1,873,900股后总股本为93,465,266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以2026年

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95,339,166股为基数计算,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1,873,900股后总股本为93,465,266股;

、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有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2026年3月30日,陈宜文先生、林慧女士、地久电子与诤远行共同签署《控制权收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诤远行(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转让方):

乙方1:陈宜文乙方2:林慧丙方: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乙方和丙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1.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和转让价格

1.1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将其持有的丙方100.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488.00万元)转让予甲方。其中,乙方1向甲方转让丙方95.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463.60万元),乙方2向甲方转让丙方5.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4.40万元)。

1.2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将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合法持有的目标

公司合计4,988,50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的5.2324%)及其对应的全部权益转让予甲方,其中,乙方1向甲方转让上市公司3,988,506股股份,乙方2向甲方转让上市公司1,000,000股股份。

1.3若在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交割日期间发生送股、转增等除权事项,则

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股份转让款不发生变化。若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款和股份转让价格不调整。若目标公司债券代码“123160”、债券简称“泰福转债”发生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事项导致目标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的股本总数的比例应相应调整,但标的股份的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和股份转让款金额不做调整。

1.4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格为35.67元/股,本次交易总对价为人民币820,000,000.00元。甲方受让乙方持有的丙方100.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人民币642,059,992.94元(大写:人民币陆亿肆仟贰佰零伍万玖仟玖佰玖拾贰元玖角肆分整),其中乙方1收取的股权转让款为609,956,993.29元(大写:人民币陆亿零玖佰玖拾伍万陆仟玖佰玖拾叁元贰角玖分整),乙方2收取的股权转让款为32,102,999.65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万贰仟玖佰玖拾玖元陆角伍分整)。同时,甲方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4,988,506股股份的交易对价为人民币177,940,007.06元(大写:壹亿柒仟柒佰玖拾肆万零柒元陆分整),其中乙方1收取的股份转让款为142,270,007.46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贰佰贰拾柒万零柒元肆角陆分整),乙方2收取的股份

转让款为35,669,999.61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陆拾陆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陆角壹分整)。

2.交易先决条件

2.1各方同意,除非甲方作出书面豁免,各方根据本协议向深交所提交合

规确认意见申请,应以下列先决条件得到满足为前提:

2.1.1乙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有效,未

发生导致上市公司和丙方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变化;

2.1.2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完成对目标公司及丙方的业务、财务、法律等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并出具书面的结论性意见,未发现存在对本次交易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实,或者虽然存在该等重大事实但经各方友好协商得以解决,尽职调查结果与目标公司及丙方公开披露信息无异(以目标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情形为前提)。乙方、丙方及上市公司向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隐瞒或误导性陈述;

2.1.3乙方已向甲方出具一份书面承诺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如乙方后续拟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向第三方转让目标公司股份且第三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超过7.00%的,该等交易受让方不能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影响甲方控制权稳定,且应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2.1.4没有出现非因归咎于甲方及丙方之原因,导致法院、政府部分或证券交易所禁止实施本次交易的情形;

2.1.5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及丙方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指任何曾经、正在单独地或与其他事件、事故、事实、情况、变更或发展结果共同地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丙方的业务、财产、资产、雇员、经营过程、经营成果、(财务或其它)状况、前景、资产或债务产生超过最近一年归母净资产5.00%等额金额损失的事件、事故、事实、情况、变更或发展结果);

2.1.6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乙方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及丙方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的质押等担保权限,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

押的情况或可能,也不存在被他人追索权利的情况或可能;

2.1.7目标公司及丙方就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各方就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如涉及);

2.1.8乙方及丙方已就本次交易向甲方出具关于确认上述先决条件(已被甲方书面豁免的除外)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并提供相应证明该等先决条件已满足的相关文件。

2.2各方应当尽最大努力促成上述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签署后30个自然日

内得以全部满足或被甲方全部或部分书面豁免。经各方协商一致,上述期限可以进行延期(延长期限5个工作日内)。

3.支付安排及交割过户

3.1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款按照各方约定分期付款,具体进度如下:

3.1.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

付股份转让款总额的18.00%(即人民币147,600,000.00元,以下简称“首期转让款”),其中向乙方1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135,400,860.13元,向乙方2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12,199,139.87元;

3.1.2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交易先决条件”中得以全部满足或被甲

方全部或部分书面豁免后10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向深交所提交本次交易合规性审查的申请材料;在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合规确认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总额的37.00%(即人民币303,400,000.00元,以下简称“第二期转让款”),其中向乙方1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278,323,990.28元,向乙方2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25,076,009.72元。乙方应将已收取的转让款优先用于缴纳本次交易涉及的税款(由于主管税务部门办理行政手续原因或者经主管税务部门认可的递延缴纳税原因导致延迟缴纳税款的情形除外),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延迟缴纳税款导致甲方承担代扣代缴相关责任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就直接在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进行扣减并按照

本协议第11条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1.3乙方在收到第二期转让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配合甲方至中

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过户登记确认书(“标的股份过户”)且配合完成丙方的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甲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且丙方完成本次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交割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总额的40.00%(即人民币328,000,000.00元,以下简称“第三期转让款”),其中向乙方1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300,890,800.30元,向乙方2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27,109,199.70元;

3.1.4在上市公司按照本协议第4.1条之约定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改组工作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即人民币41,000,000.00元,以下简称“第四期转让款”),其中向乙方1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37,611,350.04元,向乙方2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3,388,649.96元。

3.2自交割日起,甲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

完整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乙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3.3目标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4其他事宜

4.1各方同意,自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起25个自然日内上市公司应完成董事会改选。其中,上市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其中乙方1可提名1名董事(含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人选均由甲方负责提名或推荐,董事长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各方应当促使前述各候选人当选,甲方向上市公司委派财务总监。

4.2陈宜文和陈宜文控制的温岭市宏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慧以及林慧控制的温岭市益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不可撤销地承诺自交割日起,陈宜文、林慧、温岭市宏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温岭市益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630,142股股份(即陈宜文持有的5,152,342股股份,约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042%,林慧持有的3,000,000股股份,约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467%,温岭市宏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温岭市益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2,477,800.00股股份,约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989%,以下简称“弃权股份”)的表决权(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上述表决权放弃的效力及于弃权股份在本协议签署后因送股、转增股、拆分股份、配股等变化而新增的股份。本表决权放弃期间为自陈宜文先生、林慧女士转让的上市公司于中登公司过户登记至诤远行名下之日,且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变更至诤远行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60个月为止。在表决权放弃期间内,转让方按照优先出售其持有的放弃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原则在依法出售给无关联第三方,自转让完成过户之日起转让股份的表决权自动恢复。前述表决权放弃的具体内容及期限等按照甲方与乙方以及温岭市宏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温岭市益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另行签订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执行。

4.3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宜文和林慧女士不会以谋求控制目标公司为目的

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目标公司股份(包括可转换债券转股),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甲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干预目标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以委托、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扩大其在目标公司的股份和/或表决权比例,亦不会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放弃表决权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5.费用和税收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为完成本次交易、履行本协议以及办理标的

股份过户所发生费用、税费等,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自行承担并依法如期自行缴纳。

6.乙方和丙方的义务

6.1及时向甲方、深交所、中登公司提供为完成本次交易所需要的应由乙

方和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签署为完成本次交易依法所必须签署的各项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或信息合法、合规、真实、完整,无重大虚假记载、隐瞒或误导性陈述。

6.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依法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交应披露的文件。

6.3根据本协议约定,积极达成第2条约定的交易先决条件。

6.4协调丙方向甲方正式出具体现本次股权转让结果的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6.5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完成丙方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如有)、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登记手续。

6.6根据本协议约定,依法向中登公司申请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以及向丙方注册地所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工商登记程序。

6.7依法履行其关于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取其关于本次交易的

内部批准和同意文件(如需)。

6.8乙方和丙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有效,

未发生导致上市公司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虚假陈述的情况;同时,乙方和丙方保证没有出现因归咎于乙方和丙方之原因导致法院或政府禁止实施本次交易的情形。

6.9履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和丙方履行的其它义务。

7.甲方的义务

7.1及时向乙方、深交所、中登公司提供为完成本次交易所需要的应由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签署为完成本次交易依法所必须签署的各项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或信息合法、合规、真实、完整,无重大虚假记载、隐瞒或误导性陈述;

7.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股份转让款项。

7.3根据本协议约定,依法向中登公司申请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提供

所需要的所有必要的文件、证件、信息及其他相关手续以及依法向丙方注册地所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工商登记程序。

7.4依法履行其关于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取其关于本次交易的所有内部批准和同意文件(如需)。

7.5履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应由甲方履行的

其它义务。

8.陈述与保证

8.1各方保证如下:

8.1.1各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8.1.2各方均完全有资格、权利或有效授权作为协议一方签署本协议,且本协议条款构成各方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及责任;

8.1.3各方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未与任何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8.1.4各方均不因签署及/或履行与任何第三方的合同、协议及/或其他

法律安排而妨碍其对本协议的履行;

8.1.5各方均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以办理及/或签署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一切手续及/或文件。

8.2除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之外,乙方和丙方保证如下:

8.2.1本次交易符合乙方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

8.2.2乙方和丙方依法取得标的股份,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份的取得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而无效或可被撤销的情形;

8.2.3乙方和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权属合法、清晰、完整、稳定,标的

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查封、冻结以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8.2.4乙方和丙方不存在以标的股份作为争议对象或争议标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乙方和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8.2.5乙方和丙方保证严格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各项义务,并为甲方履

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协助;

8.2.6乙方和丙方承诺,将按照其或上市公司与银行签署的相关贷款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之约定,向相关贷款银行履行前述相关合同项下之事先通知义务;

8.2.7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如果因标的股份过户之前发生的违法或违约事项导致在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3年内产生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任何诉讼、仲裁、纠纷或争议、行政处罚、对外担保、义务、责任、债务或损失及其他或有负债事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1)因违反有关税务、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人身侵害、知识

产权、土地、房产、建设规划、环保、消防、工商登记、工程建设、建筑承包或分包、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其应承担的任何支付、缴纳、赔偿或补偿责任;(

)因违反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3)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行政处罚;

(4)因标的股份过户之日前的行为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所产生

的支出或赔偿,因标的股份过户之日前提供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任何或有债务及其他债务、义务或损失。除甲方明确同意豁免之外,如发生上述任何一项情况,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丙方在本次收购完成之前或之后发生义

务、责任、债务或损失价值超过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5.00%,乙方均应在前述义务、责任、债务或损失发生之日起三十(3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丙方补足。上述乙方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交割之后3年(一年系按照365个自然日计算,而非自然年度)以及承担责任的金额标准为造成的义务/责任/债务/损失价值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

8.2.8乙方和丙方声明并保证,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交割日前

上市公司(包括其子公司)、乙方和丙方不存在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丙方的权益被乙方或乙方控制的

其他主体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2)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丙方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

除;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乙方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丙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丙方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主管单位立案调查;

(5)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乙方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6)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丙方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

方及关联交易、诉讼、仲裁、导致重大行政处罚、担保以及其他重大负债及重大或有债务;

(7)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8)上市公司或丙方公开披露的信息(含财务报表)存在重大

不实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9)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丙方的业务经营或者资产存在任

何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导致其现有业务无法正常经营或无法按现状使用该等资产。

8.2.9乙方承诺,自交割日后乙方或上市公司不会触发如下情形:

(1)于交割日起三年内因乙方原因或交割前事项导致上市公

司发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退市、大额民事赔偿风险;

(2)上市公司2026年度和2027年度两年经审计平均营业收入

不低于人民币7.00亿元;

(3)上市公司2026年度和2027年度两年经审计平均净资产不

低于人民币8.00亿元;

(4)自交割日后三年内上市公司因权利人主张进入破产程序;如发生前述情形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但因甲方原因导致除外。

(1)若上市公司2026年度和2027年度两年经审计平均营业收

入低于人民币7.00亿元,则乙方应按照业绩补偿款按以下公式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补偿金额=(当年承诺营业收入-实际营业收入)×0.2;

(2)若上市公司2026年度和2027年度两年经审计平均净资产

不低于人民币8.00亿元,则乙方应按照业绩补偿款按以下公式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补偿金额=当年净资产-实际净资产;

(3)乙方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将

全部补偿金额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4)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补偿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

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上市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8.3除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之外,甲方保证如下:

8.3.1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被行政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交易所采取行政处罚、行政或非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具备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定资格;

8.3.2甲方保证其具备充分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且收购资金来源合法;

8.3.3甲方保证严格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各项义务,并为乙方履行本

协议提供必要的协助。

9.过渡期安排

9.1自甲方按照第3.1.1条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之日起,甲方有权派驻人

员列席旁听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会议,以确保本协议约定的过渡期义务得到履行,乙方对此应予以积极配合;甲方及甲方列席会议人员应对从会议获得的信息严格保密并根据标的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进行管理。

9.2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尽快满足交割的先决条件。

9.3过渡期内,除本协议签署日前乙方和丙方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乙

方和丙方保证目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继续原先的正常经营。乙方和丙方应当促使目标公司维持业务稳定,并应尽最大努力保持商业组织完整,保留现有管理人员和雇员,保持目标公司拥有的或使用的所有资产和财产的现状(正常损耗除外)。

9.4过渡期内,乙方和丙方应确保目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经

营、合规履职,获取、保持其经营所需要的所有政府批文和其他准许及同意,保证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在所有重大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其内部劳动用工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工伤事故处理和税务方面(累计超过2,000.00万元人民币的事项))均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乙方和丙方应当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享有相关资产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

9.5过渡期内,乙方和丙方应当尽可能确保目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受到任何对目标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交易所的行政处罚、非行政监管措施或诉讼、仲裁、纠纷。

9.6过渡期间,乙方和丙方承诺和保证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年

报、半年报、季报等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乙方(以及乙方委派的董事)作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时,不得损害甲方因本协议而享有的利益。同时,乙方和丙方应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已造成或可能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9.7因发生在交割日前的事项导致目标公司以及丙方或甲方遭受损失(累计超过2,000.00万人民币)。如被要求补缴税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被任何第三方进行追索的,乙方连带地应在十五日内向目标公司以及甲方补偿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前述期限自目标公司或甲方损失发生或其收到补缴通知或收到处罚通知起算。

10.保密

10.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视为内幕信息。

10.2各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1.违约责任

11.1本协议任何一方如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与保证即构成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足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继续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11.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的,且逾期20个工作日仍未改正或弥补的,乙方有权独立选择:(1)解除本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终止本次交易,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当于全部股份转让价款3%的违约金,则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向甲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扣除前述违约金金额后的剩余款项;或(2)继续履行本协议,但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过户完成。乙方如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自甲方收到乙方有关继续履行协议的书面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过户仍未能完成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终止收购安

排,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当于全部股份转让价款3%的违约金,则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扣除前述违约金金额后的剩余款项。

11.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或目标公司以及丙方之

原因,未能完成第3条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未能完成第4条约定的目标公司董事会改组或故意拖延、不予配合导致相关工作无法正常推进的,且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改正或弥补的,甲方有权独立选择:

(1)解除本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终止收购安排,则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向甲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并向甲方赔偿相当于全部股份转让价款3%的违约金;或(2)继续履行本协议,但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标的股份过户/目标公司改组完成或相关违约情形整改完成。如甲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自乙方收到甲方有关继续履行协议的书面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如果标的股份过户或者目标公司改组仍未完成的或乙方仍未改正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终止收购安排,并要求乙方在本协议解除后5个工作日向甲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并向甲方赔偿相当于全部股份转让价款3%的违约金。

11.4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先决条件未能满足或者本次交易未能完成交割过户或者本次交易未能实施完成,则不视为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各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各方因本次交易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由各方各自承担,其中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如有)全额退还给甲方。

11.5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各方共同向深交所提交本次交易合规性审查的申请材料后150日内仍无法取得深交所合规确认意见,或深交所不同意本次交易的,则不视为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各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各方因本次交易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由各方各自承担,其中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如有)全额退还给甲方。

11.6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按时向甲方退还前述款项的,乙方应

当按甲方通知向甲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3%的违约金,且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已收到的股份转让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退还全部前述款项为止。

11.7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的情形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不

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不视为违约,但其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和间接股权转让的方式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地久电子100%股权转让存在自愿性限售承诺,尚需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有权监管机关的豁免(如需),以及促使上市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豁免前述股份的自愿性锁定承诺后方可转让。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除《控制权收购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形。

八、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上市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宜文、林慧夫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和持股及减持意向等相关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该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宜文、林慧夫妇严格遵守上市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陈宜文、林慧夫妇拟将其持有的地久电子100%股权进行转让,地久电子直接持有泰福泵业18.88%的股份。由于控制权转让事宜涉及陈宜文、林慧夫妇通过地久电子间接持有的泰福泵业全部股份,已超出其自愿性限售承诺限制,因此申请变更陈宜文、林慧夫妇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有利于积极推动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的顺利实施。按照本次交易需求,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述自愿性承诺事项的更改尚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是否能够审议通过更改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九、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陈宜文先生变更为诤远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陈宜文、林慧夫妇变更为孙凯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认为受让方具备收购人的资格条件,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前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宏泰投资和益泰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泰福泵业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股的股东宏泰投资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61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6580%);持有公司股份1,850,000股的股东益泰投资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90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683%)。上述股东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52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6263%)。

截至2025年12月1日,上述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81)。具体减持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元/股)减持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宏泰投资集中竞价交易2025年9月2日至2025年12月1日25.4545.300.47520.4847
益泰投资25.3847.000.49300.5029
合计92.300.96810.9875

注: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有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公司于2026年1月8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持有公司股份1,547,000股的股东宏泰投资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62,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1733%);持有公司股份1,380,000股的股东益泰投资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38,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616%);上述股东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350%)。

宏泰投资和益泰投资于2026年2月2日至2026年3月6日期间减持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元/股)减持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宏泰投资集中竞价交易2026年2月2日至2026年3月6日30.7613.570.14230.1452
益泰投资30.4031.350.32880.3354
合计44.920.47120.4806

注: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有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减持计划已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终止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15)。

除上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相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宜文(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林慧(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温岭市宏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温岭市益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签署日期:

2026年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控制权收购协议》

4、《表决权放弃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泰福泵业证券部。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园区
股票简称泰福泵业股票代码30099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陈宜文、林慧、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宏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岭市益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浙江省温岭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42,902,600股持股比例:45.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23,263,306股变动比例:24.40%变动后持股数量:19,639,294股变动后持股比例:20.6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6年3月6日。方式:宏泰投资、益泰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74,800股,变动比例:0.29%;时间:2026年3月30日方式:陈宜文、林慧、地久电子通过协议转让及间接股权转让方式合计转让公司股份22,988,506股,变动比例:24.11%。
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份减持、协议转让及间接股权转让共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变动后持股比例为20.60%。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减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协议转让外,陈宜文先生、林慧女士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安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泰福泵业股票的情形。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就间接股权转让方式,为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就协议转让方式,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宜文(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林慧(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温岭市宏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温岭市益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签署日期:

2026年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