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马遮阳: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993 证券简称:玉马遮阳 公告编号:2024-030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6户,股份的数量为204,9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524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0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920,000股,并于2021年5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98,76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31,68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100,456,6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2885%,无限售条件股31,223,3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115%。
2021年11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696,682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29%,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1 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2022年5月2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1,16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8.4751%,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2年6月10日,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131,680,000股为基数,按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 105,344,000 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37,024,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160,5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7.7210%;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76,50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2790%。
2023年5月15日,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237,024,000 股为基数,按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80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71,107,200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08,131,2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208,66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7.7210%;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99,46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2790%。
截至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308,131,2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08,66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7.721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9,46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2.279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孙承志、崔月青、崔贵贤、山东玉马保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丰投资”)、寿光钰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钰鑫投资”)、寿光钜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钜鑫投资”),共6名股东。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承志、崔月青及其近亲属崔贵贤的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孙承志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崔贵贤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同时承诺: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2)公司股东保丰投资、钰鑫投资、钜鑫投资的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2、孙承志、崔月青、保丰投资、钰鑫投资和钜鑫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3、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自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时,本人/本企业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同意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3、孙承志、崔月青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欺诈发行,本人承诺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期间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对前述义务承担个别连带的法律责任。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4、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孙承志、崔月青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玉马遮阳外,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从事与玉马遮阳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未予披露的与玉马遮阳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性资产,不存在从事前述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及/或分支机构。
2、于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玉马遮阳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玉马遮阳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履行前述不竞争义务。
3、如因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导致本人所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被认定为与玉马遮阳存在同业竞争时,本人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尽快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
4、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玉马遮阳造成的经济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2)玉马保丰、钰鑫投资和钜鑫投资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玉马遮阳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从事与玉马遮阳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未予披露的与玉马遮阳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性资产,不存在从事前述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及/或分支机构。
2、于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玉马遮阳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玉马遮阳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玉马遮阳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履行前述不竞争义务。
3、如因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导致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被认定为与玉马遮阳存在同业竞争时,本企业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尽快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
4、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玉马遮阳造成的经济损失,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3)孙承志、崔贵贤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玉马遮阳外,本人(包括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即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及本人所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从事与玉马遮阳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未予披露的与玉马遮阳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性资产,不存在从事前述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及/或分支机构。
2、于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玉马遮阳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玉马遮阳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履行前述不竞争义务。
3、如因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导致本人所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被认定为与玉马遮阳存在同业竞争时,本人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尽快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
4、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玉马遮阳造成的经济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5、孙承志、崔月青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发行人的独立性。本人目前不存
在且将来也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2、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不得要求发行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本人不会利用作为本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股/控制地位,促使发行人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使用,包括: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进行投资活动;
(4)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偿还债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孙承志、崔月青、崔贵贤、保丰投资、钰鑫投资和钜鑫投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将尽量减少并严格规范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与玉马遮阳的关联交易;
2、若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玉马遮阳签署相关书面协议,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与玉马遮阳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玉马遮阳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人/本企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玉马遮阳《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敦促玉马遮阳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5、本人/本企业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玉马遮阳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占用或支配玉马遮阳的资金、资产;
7、本人/本企业保证,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期间,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及本人所控制/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玉马遮阳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及本人所控制/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企业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玉马遮阳之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7、孙承志、崔月青、崔贵贤关于IPO维稳股价的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玉马遮阳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玉马遮阳处获得薪酬、津贴及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玉马遮阳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8、孙承志、崔月青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本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利益,加强公司的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9、孙承志、崔贵贤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解释、道歉等责任;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10、孙承志、崔月青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4、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11、孙承志、崔贵贤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3、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12、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孙承志、崔月青承诺
“本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在发行人的控股/控制地位,促成发行人在有权主管部门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同时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孙承志、崔贵贤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13、孙承志、崔月青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若公司(含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本人
将代公司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相关滞纳金、罚款、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公司支付的或应由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承诺,若本人未能遵守、执行上述承诺,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本人承诺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执行上述承诺完毕为止。”
14、关于房产的承诺
“若公司(含子公司)因瑕疵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该等瑕疵房产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强制拆除、限期拆除或导致公司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等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及时、无条件足额补偿公司的上述损失。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承诺,若本人未能遵守、执行上述承诺,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本人承诺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执行上述承诺完毕为止。”上述承诺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自上市以来所做的全部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204,9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5249%。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6名。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1 | 孙承志 | 81,900,000 | 81,900,000 | 注② |
2 | 崔月青 | 35,100,000 | 35,100,000 | |
3 | 崔贵贤 | 2,340,000 | 2,340,000 | 注② |
4 | 山东玉马保丰投资有限公司 | 60,840,000 | 60,840,000 | |
5 | 寿光钰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8,720,000 | 18,720,000 | |
6 | 寿光钜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6,084,000 | 6,084,000 | |
合计 | 204,984,000 | 204,984,000 |
注:①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②本次股份解除限售股东中,孙承志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崔贵贤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上述股东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股) | 减少(股)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208,669,500 | 67.7210% | - | 204,984,000 | 3,685,500 | 1.1961%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204,984,000 | 66.5249% | - | 204,984,000 | - | - |
首发后限售股 | - | - | - | - | - |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99,461,700 | 32.2790% | 204,984,000 | - | 304,445,700 | 98.8039%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股) | 减少(股) | 数量(股) | 比例 | |
三、总股本 | 308,131,200 | 100.00% | 204,984,000 | 204,984,000 | 308,131,200 | 100.00% |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宜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