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马遮阳: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9-19  玉马遮阳(300993)公司公告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月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9 月19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寿光市金光西街196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纪荣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10,467,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6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6,71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6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749,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02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6,653,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8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9,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448,010股,约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5%;反对19,093股,约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4,010股,约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0%;反对19,093股,约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9%;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约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431,410股,约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7%;反对35,693股,约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约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17,410股,约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16%;反对35,693股,约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约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利敏、徐鉴成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