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祺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2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日9:15-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政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170,801,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779 % 。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165,282,6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1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5,519,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7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11,674,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8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6,154,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0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5,519,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79%。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70,801,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1,674,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为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许洲波律师和金晶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