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德新材:关于收到广东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95 证券简称:奇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4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德新材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口罩、熔喷布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对于口罩和熔喷布生产设备,公司于2021年末对有关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33.6万元,2022年未计提减值准备,2023年上半年计提减值准备14.7万元,2023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229.5万元。经查,在公司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趋势改变的情况下,公司没有对口罩、熔喷布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也未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减值评估,不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不充分,存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审慎、不及时的问题。2023年10月底,公司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有关设备资产在2022年末的情况进行了追溯性减值评估。经评估,应于2022年末计提减值准备81.7万元。上述情形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中所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会公告〔2021〕15号,下同)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二)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经查,公司将2022年收到的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事后奖励”相关的政府补助共146万元一次性确认为当期损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上述情形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中所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三)未准确、完整披露资产受限情况。经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山邦塑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邦塑”)于2022年3月将一笔金额2,000万元的大额存单进行质押,于2022年5月将一笔金额1,000万元的结构性存款单进行质押,有关质押情况在2022年半年报、年报“资产权利受限情况”中未进行披露。此外,公司在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对子公司中山邦塑承担5,000万元额度的担保责任,责任类型为“一般保证”。经查,实际担保责任类型应为“连带责任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等相关规定。
(四)内部往来的财务核算错误。公司2022年年报中,存在一笔500万元的内部往来款未抵销,导致合并报表层面的应付票据、应收票据余额分别多列500万元。公司2021年年报中,预付账款余额1,258.62万元中有476.24万元属于子公司对子公司的预付款项,同时应付账款余额也存在770.50万元的子公司内部往来款,相关情况造成合并报表层面的预付账款与应付账款的余额存在多列的情况。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1年、2022年年报中所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等相关规定。
(五)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截止2021年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余额分别为473.08万元、403.22万元、360.2万元、
267.26万元及262.15万元。经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广东乐美达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733.02万元,对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574.51万元,上述两家公司均未作为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进行披露,2021年年报披露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十九条第(五)项等相关规定。
饶德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云峰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邓艳群作为公司财务总监,魏国光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饶德生、陈云峰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邓艳群对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魏国光对公司上述第四、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会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公司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