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的监管函
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
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52号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
你们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饶德生、陈云峰、邓艳群、魏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你公司2022年生产设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及时,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未准确、完整披露资产受限情况,内部往来的财务核算错误。同时,2021年年报披露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饶德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云峰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邓艳群作为公司财务总监,魏国光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