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德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95 证券简称:奇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1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1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323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饶德生先生。
6、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3,721,1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4.364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1,385,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1.5664%。
通过网络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3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9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09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49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75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6971%。
通过网络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3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981%。
3、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饶德生先生、江门市邦德投资有限公司、陈云峰先生、广东奇德控股有限公司、奇德(珠海)商业中心(有限合伙)、珠海邦塑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2,33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33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饶德生先生、江门市邦德投资有限公司、陈云峰先生、广东奇德控股有限公司、奇德(珠海)商业中心(有限合伙)、珠海邦塑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2,33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33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饶德生先生、江门市邦德投资有限公司、陈云峰先生、广东奇德控股有限公司、奇德(珠海)商业中心(有限合伙)、珠海邦塑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2,33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33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李运、杨小昆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