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德新材: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995 证券简称:奇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0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奇德(珠海)商业中心(有限合伙)、珠海邦塑科技企业(有限合伙)、陈栖养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奇德(珠海)商业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德珠海”)、珠海邦塑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邦塑”)是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其中奇德珠海持有公司3,10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69%,占公司扣除回购专户股份
[1]
后的总股本83,464,000股的3.72%;珠海邦塑持有公司1,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6%,占公司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的总股本83,464,000股的1.98%。陈栖养是持有公司首发前发行股份的特定股东,持有公司4,2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99%,占公司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的总股本83,464,000股的5.03%。
公司近日收到奇德珠海、珠海邦塑和陈栖养三名股东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上述三名股东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数量不超过834,640股(即分别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的总股本83,464,000股的1.00%)。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户股份共696,000股。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占公司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 |
奇德(珠海)商业中心(有限合伙) | 3,105,000 | 3.69 | 3.72 |
珠海邦塑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 1,650,000 | 1.96 | 1.98 |
陈栖养 | 4,200,000 | 4.99 | 5.03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减持的原因:股东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3、数量:奇德珠海拟减持数量834,640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的1%;珠海邦塑拟减持数量834,640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的1%;陈栖养拟减持数量834,640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的1%;
4、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
6、价格区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二)股东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情况
1、奇德珠海和珠海邦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
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2、陈栖养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4)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截至本公告日,奇德珠海、珠海邦塑、陈栖养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饶德生通过珠海邦塑、奇德珠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和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云峰通过奇德珠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相关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和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黎冰妹通过珠海邦塑、奇德珠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尧贵生、监事李剑英、监事许树东通过奇德珠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前监事陈若垠(2024年2月2日离任)通过奇德珠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承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公司前财务总监魏国光(2022年6月27日离任)通过奇德珠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公司财务总监邓艳群通过奇德珠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监事全小敏通过珠海邦塑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根据奇德珠海出具的《告知函》,基于邓艳群本人意愿,不参与本次减持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为股东资金需求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在减持期间,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
信息告知义务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