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德新材:关于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95 证券简称:奇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4-081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7月23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数量:490,900股(以下简称49.09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人数:62人
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7.94元/份
5、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2024年8月29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则,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2024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2024年7月5日公示期满,除1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无其他反馈记录。2024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4年7月23日
(二)授予数量: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0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80.0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416万股的0.58%。
(三)授予人数:62人。
(四)授予价格:7.94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
邓艳群 | 财务负责人 | 中国 | 3.50 | 5.71% | 0.04% |
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61人) | 45.59 | 74.38% | 0.54% | ||
合计 | 49.09 | 80.09% | 0.58%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注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注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注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期限和解除限售安排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解除限售期限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具体如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第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5-2026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该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当期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依据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实施。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 100% | 80% | 60%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年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公司股票因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一期或多期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除限售并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权益。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76名变更为62名,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数量由68.62万股变更为49.09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授予数量由
17.00万股变更为12.20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授予完成日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7月23日,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2024年8月29日。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股本 | ||||
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股) | 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23,764,319 | 28.24% | 490,900 | 24,255,219 | 28.82%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60,395,681 | 71.76% | -490,900 | 59,904,781 | 71.18% |
合计 | 84,160,000 | 100.00% | - | 84,160,000 | 100.00% |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2日出具了《XYZH/2024GZAA3B0260验资报告》,对截至2024年7月23日止参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认购份额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根据公司2024年7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与公司签订劳动、劳务或聘用合同的员工62人作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计划授予490,9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94元,应收认购款合计3,897,746.00元。经审验:截至2024年7月23日止,公司实际已收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参加对象以货币资金方式缴纳的合计490,900.00股限制性股票认购款人民币3,897,746.00元。
八、每股收益摊薄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不会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发生变化。
九、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紧急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紧急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本数)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26.33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4)。
截至2024年8月5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69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3%;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16.0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人民币13.3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1,009.51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9.09万股全部来源于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十、授予前后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一、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没有董事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十二、本次授予登记对公司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十三、备查文件
1、验资报告;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