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家: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04-08  欢乐家(300997)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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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24年4月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湛江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 决策权限 ...... 2

第四章 业务管理 ...... 4

第五章 风险控制 ...... 4

第六章 信息披露 ...... 5

第七章 附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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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规范的范围:

(一)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 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行为。

(四)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 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该等业务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外汇和汇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严禁投机交易。

第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董事会审议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

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 业务管理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投资部:是证券投资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财务部:是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业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筹集,在投资事项完成时取得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协议、交易资料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完善证券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表等,财务总监为责任人。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投资部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未能详尽阐述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为最终准则,确保公司运营管理的合规性与合法性。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依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度建设和经营环境等因素持续进行完善,以确保本管理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具体修改由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于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