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家: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997 证券简称:欢乐家 公告编号:2024-072
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
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霍尔果斯荣兴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荣兴咨询”)合伙人通过本次非交易过户取得的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将承继荣兴咨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直至全部承诺内容履行完毕。
? 荣兴咨询合伙人通过本次非交易过户取得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股份过入方”)在股份过户后,荣兴咨询全体合伙人需持续共同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8号》”)关于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同时,自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之日起,荣兴咨询全体合伙人通过本次非交易过户从荣兴咨询所过户的股份合并计算持股数量,并在合并计算为大股东身份期间遵守《监管指引第18号》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荣兴咨询《关于企业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荣兴咨询成立于2017年12月20日,曾用名为湛江荣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兴咨询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无其他任何实质性业务开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荣兴咨询持有公司股份24,515,995股,为首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已于2024年6月3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占公司总股本5.48%,该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0月16日、2024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名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3)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根据荣兴咨询《关于企业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告知函》,经荣兴咨询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荣兴咨询,荣兴咨询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通过非交易过户至荣兴咨询的原合伙人名下直接持有,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分配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已扣除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 股份性质 |
1 | 杨岗 | 7,199,998 | 1.6924% | 无限售流通股 |
2 | 李康荣 | 4,679,999 | 1.1001% | 无限售流通股 |
3 | 程松 | 4,319,999 | 1.0154% | 无限售流通股 |
4 | 李中玖 | 1,727,999 | 0.4062% | 无限售流通股 |
5 | 卫鑫 | 1,440,000 | 0.3385% | 无限售流通股 |
6 | 庞土贵 | 1,080,000 | 0.2539% | 无限售流通股 |
7 | 杨榕华 | 900,000 | 0.2116% | 无限售流通股 |
8 | 李健 | 864,000 | 0.2031% | 无限售流通股 |
9 | 曾繁尊 | 864,000 | 0.2031% | 无限售流通股 |
10 | 曾昭开 | 540,000 | 0.1269% | 无限售流通股 |
11 | 翁苏闽 | 540,000 | 0.1269% | 无限售流通股 |
12 | 肖东顺 | 360,000 | 0.0846% | 无限售流通股 |
合计 | 24,515,995 | 5.7627% | - |
注1:计算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时,公司总股本已扣除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中的22,070,951股。上述数据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注2:李康荣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并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其直接持有公司3,812,250股,占公司总股本0.85%,本次荣兴咨询解散清算并完成非交易过户后,李康荣先生将合计直接持有公司8,492,249股,占公司总股本1.90%。
注3:上述荣兴咨询合伙人中,李康荣先生为公司副总裁、杨岗先生为公司董事兼副总裁、程松先生为公司董事兼副总裁、杨榕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翁苏闽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庞土贵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曾繁尊先生为公司监事,本次荣兴咨询解散清算并完成非交易过户后,前述人员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
二、 其他相关说明
(一) 在公司发布本公告之后荣兴咨询将开始启动清算注销事宜,并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荣兴咨询持有公司股份的非交易过户事宜。
(二) 荣兴咨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 一、如果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二、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公司未出现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况,承诺方无需延长公司股票锁定期限。 |
主要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1、如果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企业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及大宗交易系统减持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首发前股份数量的3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3.如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减持;4.本企业在减持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公司未出现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况,承诺方无需延长公 |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配合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5.本企业如有违反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开道歉。同时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自减持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回购该违规卖出的股票,在认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本企业在发行人的分红,直至原违规卖出的股票已购回完毕。 | 司股票锁定期限。 | |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三、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本企业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四、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五、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本企业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本承诺函是本人/本企业真实的意思表示,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一、本企业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二、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股份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维护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三、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股份公司违规提供担保。四、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章之日即行生效,并在股份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企业被认定为股份公司关联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 一、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二、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关于股价稳定的承诺 |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的情形,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本人自愿增持公司股票。其中单一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但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独立董事不参与增持公司股份;2.本人将严格按照《关于制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的预案》执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3.在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若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将在认定未履行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如有),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三、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四、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五、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或拒绝履行承诺。八、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一、本人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二、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股份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维护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三、本人保证不利用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股份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四、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章之日即行生效,并在股份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被认定为股份公司关联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四)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监管指引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荣兴咨询合伙人通过本次非交易过户取得公司股份后,将承继荣兴咨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其中《关于所持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已于2024年6月3日履行完毕,其余承诺将由股份过入方继续履行,直至全部承诺内容履行完毕。
(五) 股份过入方通过本次非交易过户从荣兴咨询过入的上市公司股份,股份过入方需持续共同遵守《监管指引第18号》关于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同时,自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之日起,荣兴咨询全体合伙人通过本次非交易过户从荣兴咨询所过户的股份合并计算持股数量,并在合并计算为大股东身份期间遵守《监管指引第18号》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股份过入方将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六) 荣兴咨询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荣兴咨询注销清算及拟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的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三、 备查文件
1. 霍尔果斯荣兴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企业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告知函》
2. 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