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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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 2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及披露管理 ...... 4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管账户及股份管理 ...... 7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 8
第六章 附则 ...... 8
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本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前款所称股份,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时,不得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应同时遵守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但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除外。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及披露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 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其间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管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或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