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方正: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3-11-23  宁波方正(300998)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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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四条 公司应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熟悉和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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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健全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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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分析师会议或者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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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第十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三)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股东大会进行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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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三)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第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二)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在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三)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第十五条 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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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三)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十六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内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电子邮件沟通: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问、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二)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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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它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所属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证券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控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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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高管人员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等形式发布或泄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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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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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及时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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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同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及时更新和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通过收集和答复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好接待,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现场参观、座谈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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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应将相关信息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五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五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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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