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方正: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6-17  宁波方正(30099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998 证券简称:宁波方正 公告编号:2024-056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1230号)同意注册,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方正”或“公司”)2021年6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6,600,000股,发行价为6.0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132,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22,641,509.44元,余额为人民币137,490,490.56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6,850,561.3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0,639,929.26元。此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5月28日出具天职业字[2021]31358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3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3年4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769,230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6.00元/股,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799,999,98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15,720,429.3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84,279,550.68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3月23日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2035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2022年11月,公司、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宁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宁海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宁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

2023年4月,公司、国投证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招商银行宁海支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方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方正”)、国投证券及招商银行宁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2023年7月,公司、国投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巢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国投证券分别与农业银行宁海县支行、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招商银行宁海支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兴业银行巢湖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安徽方正、国投证券及招商银行宁海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募集

资金专户如下:

开户单位银行名称银行帐号
宁波方正农业银行宁海县支行39752001048888885
宁波方正光大银行宁波分行76800188001397938
宁波方正招商银行宁海支行574908072610860
宁波方正中国银行宁海支行375379593584
宁波方正兴业银行巢湖支行499510100111216666
安徽方正招商银行宁海支行55190771601071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农业银行宁海县支行、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招商银行宁海支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投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三方协商同意,将原协议第六条调整为: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事先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一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亦适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4、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宁波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兴业银行巢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投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三方协商同意,将原协议第七条调整为: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事先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一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亦适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4、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宁波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方正(以下简称“甲方一”);安徽方正(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宁海支行

丙方:国投证券

1、各方协商同意,将原协议第六条调整为: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事先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一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亦适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

3、本补充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宁波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