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方正:关于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98 证券简称:宁波方正 公告编号:2024-058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
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披露了《关于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方永杰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2,000万元,增持所需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拟增持股份价格为不低于人民币22.00元/股,不超过人民币32.00元/股。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2024年1月25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方永杰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38,200股,占公司目前扣除回购股数后总股本(为136,301,230股,即目前总股本137,169,230股剔除公司回购账户中的868,000股)的0.32%,增持金额为10,021,958.16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方永杰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获悉上述增持主体增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方永杰先生;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永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805,700股,占公司目前扣除回购股数后总股本的16.0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永杰先生、王亚萍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兴工方正控股有限公司、宁波金玘木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1,838,200股,占公司目前扣除回购股数后总股本的52.71%;
3、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12个月内,方永杰先生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方永杰先生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拟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增持所需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增持股份价格为不低于人民币22.00元/股,不超过人民币32.00元/股。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
6、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7、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8、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 本次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1、本次增持计划完成结果
2024年1月25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方永杰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38,200股,占公司目前扣除回购股数后总股本的0.32%,增持金额为10,021,958.16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增持方式 | 增持期间 | 增持均价(元) | 增持数量(股) | 增持金额 (元) |
方永杰 | 集中竞价 | 2024年6月25日 | 22.82 | 174,800 | 3,989,107.00 |
2024年6月26日 | 22.90 | 263,400 | 6,032,851.16 | ||
合计 | 438,200 | 10,021,958.16 |
2、本次增持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方永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亚萍女士、宁波兴工方正控股有限公司、宁波金玘木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次增持前后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增持前 | 增持后 |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扣除回购股数后总股本的比例 | |
方永杰 | 21,367,500 | 15.58% | 21,805,700 | 16.00% |
王亚萍 | 17,482,500 | 12.75% | 17,482,500 | 12.83% |
宁波兴工方正控股有限公司 | 24,150,000 | 17.61% | 24,150,000 | 17.72% |
宁波金玘木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400,000 | 6.12% | 8,400,000 | 6.16% |
合计 | 71,400,000 | 52.05% | 71,838,200 | 52.71% |
注:1、增持前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2024年1月25日无回购股份)总股本137,169,230股为计算依据;2、增持后占扣除回购股数后总股本的比例以目前公司股份数量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868,000股后的股本数量136,301,230
股为计算依据,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3、本公告中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致。
四、 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 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披露本次增持结果公告;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 备查文件
1、 方永杰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