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民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05  肇民科技(30100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000 证券简称:肇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5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5月5日下午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5日上午9:15至2023年5月5日下午15:00。

(三)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秦弯路633号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邵雄辉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计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5,970,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1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50,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99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5,570,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189%。

(二)公司在任董事7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7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肖俊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陆曙光律师、邱馨瑶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960,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960,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96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960,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96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65,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98%;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960,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60,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5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960,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陆曙光、邱馨瑶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