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民科技: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08  肇民科技(301000)公司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33.3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64.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5,747.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524.1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223.62万元。

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30822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且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2024年8月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和未来发展需求,将原拟投入“汽车精密注塑件、汽车电子水泵及热管理模块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变更并用于投资“年产八亿套新能源汽车部件及超精密工程塑料部件生产新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 年7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如下:

银行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元)用途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1219247058100080.00年产八亿套新能源汽车部件及超精密工程塑料部件生产新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丙方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八亿套新能源汽车部件及超精密工程塑料部件生产新建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有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俊、金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