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民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5 月28 日下午15:00。
(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5 月28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8 日上 午9:15 时至2026 年5 月28 日下午15:00 时。
(三)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秦弯路633 号上海肇民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邵雄辉先生主持,会议 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五)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3,060,8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4.785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1,628,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781%;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5 人,代表公司股份11,432,42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71%。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207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54,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3 人,代表公司股份25,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04 人, 代表公司股份1,029,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8%。
(三)公司在任董事7 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7 人。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肖俊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
议。
(五)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陆曙光律师、邱馨瑶律师列席了本次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63,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12%;反对278,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9%; 弃权119,5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9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57,0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050%;反对278,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14%;弃权119,5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36%。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55,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6%;反对283,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2%; 弃权121,3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49,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938%;反对283,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019%;弃权121,3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42%。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61,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8%;反对278,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9%; 弃权121,4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55,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248%;反对278,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14%;弃权121,4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37%。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61,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8%;反对276,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8%; 弃权122,9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55,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248%;反对276,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192%;弃权122,9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60%。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39,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3%;反对287,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9%; 弃权134,1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33,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387%;反对287,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433%;弃权134,1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80%。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47,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3%;反对290,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3%; 弃权122,9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41,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973%;反对290,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67%;弃权122,9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6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0,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016%;反对290,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67%; 弃权133,4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1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30,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016%;反对290,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67%;弃权133,4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16%。
关联股东邵雄辉、上海济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华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百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陆曙光、邱馨瑶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