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淳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12  凯淳股份(30100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001 证券简称:凯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9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7),于2023年4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莉女士。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6日。

6、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0号美罗大厦25楼公司会议室。

7、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2,83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04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2,8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418%。

(三)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52,8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18%。

(二)《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及投资进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52,8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吴军律师、霍继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