崧盛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场地之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25  崧盛股份(301002)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场地

之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崧盛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崧盛股份全资子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场地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8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294.35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4,3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207,063.6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7,142,936.3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1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I10524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由于公司本次可转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项目 总投资额2022年10月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2022年10月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
崧盛总部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5,300.0020,755.0020,034.29
补充流动资金8,680.008,680.008,680.00
合计43,980.0029,435.0028,714.29

二、全资子公司使用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场地的情况

(一)具体使用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崧盛创新”)于2022年1月成立,目前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成立至今主要从事光伏逆变器、便携式移动电源等相关产品及技术的研发业务。鉴于崧盛创新的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并基于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资源的考虑,在不改变可转债募投项目“崧盛总部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该募投项目作为研发中心使用的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公司将该募投项目实施场地“深圳市宝安区鹏展汇广场办公楼”中位于办公楼第6层601号、602号、603号的房产(合计套内面积约553平方米,占原计划可转债募投项目购置实施场地总套内面积的比例约为11.11%),有偿租用给崧盛创新作为经营场所,租赁价格参考当地同类租赁办公楼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场地有偿租用给全资子公司崧盛创新作为其经营场所使用,其涉及的场地面积相对较小,占原计划可转债募投项目购置实施场地总面积的比例也相对较小,且租赁价格公允,未改变可转债募投项目建设的投资总额等,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长远发展需求。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公司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3年8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场地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将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场地有偿租用给全资子公司崧盛创新作为经营场所,其涉及的场地面积相对较小,占原计划可转债募投项目购置实施场地总面积的比例也相对较小,且租赁价格不存在明显不公允的情形,未改变可转债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及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场地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场地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郭忠杰 陈华国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