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云: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03 证券简称:江苏博云 公告编号:2024-031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7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0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星宇西路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9,873,5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15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9,853,9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0.13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9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98%。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5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4%;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5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4%;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5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4%;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5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4%;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5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4%;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5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4%;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5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4%;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5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4%;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5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4%;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5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4%;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新增或修订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11.01《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5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4%;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5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4%;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5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4%;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军辉、汪泽赟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