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云: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501号文《关于同意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4,566,667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43,700,000股,首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58,266,667股。公司股票于2021年6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人”)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的持续督导期已结束。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港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6/22/23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6/22/23楼 |
法定代表人 | 邵亚良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牛丽芳、佘飞飞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英文) | Jiangsu Boiln Plastics Co., Ltd. |
证券代码 | 301003 |
注册资本 | 9,905.3333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锦丰镇星火村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星宇西路1号 |
法定代表人 | 吕锋 |
实际控制人 | 吕锋 |
董事会秘书 | 邓永清 |
联系电话 | 0512-5895619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6月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注册)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和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发行人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督促其规范整改,并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文件。
五、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
1、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改性塑料扩产及塑料制品成型新建项目”中部分挤出机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4年12月。
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2年8月23日进行了公告。
2、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改性塑料扩产及塑料制品成型新建项目”中4条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从2023年6月延期至2023年12月,将“研发测试中心及实验室建设项目”延期至2024年12月。
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3年3月21日进行了公告。
3、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调整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改性塑料扩产及塑料制品成型新建项目”原定于2023年12月安装完成的4条挤出机生产线延期至2024年12月,原定于2024年12月安装完成的4条挤出机生产线延期至2025年12月。
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3年12月21日进行了公告。
(二)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相关事项
申港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原指定沈红女士和陈重安先生为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023年6月30日,保荐代表人沈红女士因退休原因、陈重安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申港证券委派吴玲玲女士、牛丽芳女士接替沈红女士、陈重安先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2024年11月1日,保荐代表人吴玲玲女士因内部工作安排调整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申港证券委派佘飞飞先生接替吴玲玲女士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人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保证了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人履职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对江苏博云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牛丽芳 | 佘飞飞 | |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 ||
邵亚良 |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