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益股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益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公司本次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为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武义县汉歌工贸有限公司、武义秦歌贸易有限公司、Drink Tech Inc.、CAYI HOLDINGS PRIVATE LIMITED、杭州镁歌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汉悦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镁悦贸易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人力资源政策、发展战略、社会责任及各项主要业务的控制包括资金管理、财产管理、预算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子公司管理、运营管理及会计工作管理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展开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营业收入 | 错报金额<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1% | 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1%≤错报金额<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5% | 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5%≤错报金额 |
资产总额 | 错报金额<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 | 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5% | 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5%≤错报金额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认定为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弊;
②公司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
③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④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认定为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财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单独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程度 | 衡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资产总额的1%<直接损失金额 |
重要缺陷 | 资产总额的0.5%〈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 |
一般缺陷 | 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 |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认定为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产生重大经济损失;
②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③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认定为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
②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③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④公司关键岗位核心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公司内控相关制度、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调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交流等方式,从公司内部控制的环境、业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管理控制和内部控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嘉益股份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罗 军 杨悦阳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