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益股份:监事会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核查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27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7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27名激励对象办理40.3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特此公告。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