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益股份: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就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包括: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