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捷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股网  2024-03-15  超捷股份(301005)公司公告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第二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1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三章 董事会及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设董事长一人。

第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以下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八)本章程的修改;

(九)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需要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合法提案人书面提交,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以前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包括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发出通知的日期等,以传真、专人送出、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

第二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签署日期。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情况决定,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或以传真等方式通讯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列席董事会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但对相关事项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大会撤换之前,不具有对各项方案的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

第六章 独立董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设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有关职权和应当发表审查意见的事项依照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营班子全体成员贯彻落实,由具体负责人落实并就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就反馈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本规则第三章议事范围的事项,因未经董事会决议而实施的,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每一董事同意、反对或放弃的票数)等。

第三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对本规则的修改经股东大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