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迈仕: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公正的原则,事前了解事项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 波 周 颖
魏兆成 孙小雲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