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迈仕: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高文晓)

查股网  2024-04-19  德迈仕(301007)公司公告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高文晓)

本人高文晓,作为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原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要求,忠实履行董事职责,谨慎、独立、客观、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及义务,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或独立意见,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现将2023年度履职及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高文晓,于1992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8月获得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学位。1992年9月至1998年11月任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2月至2001年12月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2年1月至2003年3月任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3年4月至今任职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为二级律师。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担任科来斯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7月至今担任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2月至今担任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8月至2023年7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因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时间满六年,根据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时间的规定,2023年8月起本人辞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报告期的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2023年任职期间内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含临时股东大会),4次

董事会会议,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会议的情况如表1、表2所示。表1 2023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情况
本年度应出席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高文晓4400

表2 2023年度列席股东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列席股东会会议情况
本年度应列席股东会议次数亲自列席次数委托列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高文晓2200

本人2023年任职期间内按时出席了公司董事会会议和列席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况。在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对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决策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慎客观的研究,并于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及时签字确认。本人认为,本人2023年任职期间内出席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人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没有反对票或弃权票。本人对每次会议的参会、会议决议都亲自签字,明确责任。

(二)发表事前认可或独立意见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2023年任职期间内对公司利润分配、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独立、客观的审议,并就相应内容发表了1项事前认可和7项独立意见。

2023年任职期间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公正的原则,事前了解事项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一项事前认可意见,具体见表3所示。

表3 2023年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情况

董事会届次时间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4/8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发表独立意见7项,具体见表4。表4 2023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序号董事会届次时间发表独立意见的议案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4/8①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②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③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④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⑤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⑥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7/11①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专业委员会参会情况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出席了任职期内专业委员会的全部会议,参与审议了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新任独董等议题。期间共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各1次。会议分别讨论了2022年度高管人员及董事薪酬水平的合理性及新任独董任职资格等情况。经讨论,本人认为公司 2022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薪酬水平,薪酬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任职期间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议主要讨论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

现场沟通等形式,着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通过开会期间现场交流、电话、微信、视频沟通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主动掌握和了解公司的经营现状以及规范运作情况,并提出规范性的独立董事意见和建议。2023年7月份专门对公司数智化运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现场考察调研,本次现场考察目的是了解公司主要产品生产数智化程度、数智化发展的障碍及数智化对公司绩效的影响,考察的项目是公司的新厂区车间,考察由董事长带队在现场对数智化运作车间的专业技术人才情况、作业情况、效率情况进行全面介绍并回答各位独立董事的问题,通过考察深入把握公司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投入及需要重视的问题。公司对于我们的工作均积极配合,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三、年度重点关注事项

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决策、监督和专业咨询方面积极参与,为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认真履职。报告期的任职期间,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以下方面事项:

(一)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3年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本人认为相关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有效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均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经全面核查,本人2023年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

的情形发生。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发生任何违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针对2023年4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核认为,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被担保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担保方提供连带责任无偿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

公司于2023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经核查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聘任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补选魏兆成、杨波、孙小雲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本人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通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资格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本人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董事候选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的情况。本人同意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其为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担任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五)公平信息披露情况

2023年6至7月份,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快速上升,针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本人和其他独立董事及时与公司管理层及证券事务代表进行沟通,仔细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经核查确认,公司各方面信息的披露及时、全面、准确,公司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也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其他情形。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本人关注并确认了公司以下六方面的核查信息:一是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二是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三是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四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五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六是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其他情形。针对上述核查结果,公司也于2023 年 7 月 5 日发布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告。

(六)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情况发生;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四、自我评价和建议

本人2023年任职期间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形式,着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通过现场交流、电话、微信、视频沟通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主动掌握和了解公司的经营现状以及规范运作情况,并提出规范性的独立董事意见和建议。公司对于我们的工作均积极配合,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本人非常重视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工作,总结包括以下几点:

(一)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持续关注,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本人与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人员保持定期沟通,积极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依托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为提高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胜任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

针对公司未来的规范发展,建议公司继续研究开发产品标准化流程,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竞争力。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高文晓2024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