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迈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007 证券简称:德迈仕 公告编号:2024-016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股份数量为26,1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7.03%,共2名股东。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6月18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340,000股,并于2021年6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53,340,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6,359,72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16,980,27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
2021年12月23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980,272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29%,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
公告》。2022年6月1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88,888,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57.97%,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53,34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8,967,43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4,372,563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股份数量为26,1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7.03%,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共2名股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有限售条件股2,855,4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何建平,共2名股东,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企业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实际控制人何建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保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企业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减持。
3、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若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法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履行预先报告和披露义务,并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意向,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实际控制人何建平承诺:
1、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每年转让公司股票不超过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本人保证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将在减持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相关监管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法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履行预先报告和披露义务,并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保证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意向,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三)IPO 稳定股价的承诺
控股股东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调整)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时(即“启动条件”),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在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采取以下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企业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如需),在获得批准后的5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企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后,本企业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本企业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上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企业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本企业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企业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3)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
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4)本企业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如本企业未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措施,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实际控制人何建平承诺: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调整)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时(即“启动条件”),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在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采取以下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如需),在获得批准后的5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上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3)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
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4)本人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如本人未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何建平承诺:
(1)若公司被社会保险主管机关或员工本人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缴社会保险的,或者因其未能为部分员工全额缴纳社会保险金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本公司/本人将承担全部费用或损失,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若公司被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或员工本人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缴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因其未能为部分员工全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本公司/本人将承担全部费用或损失,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五)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控股股东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企业(含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下同)目前不存在从事与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下同)所从事业务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情形,也未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2、同时,本企业承诺:(1)本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2)本企业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3)本企业、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4)如果未来本企业、本企业
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公司构成竞争,本企业将本着公司优先的原则与公司协商解决。实际控制人何建平承诺: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下同)目前不存在从事与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下同)所从事业务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情形,也未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2、同时,本人承诺:(1)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2)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3)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4)如果未来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公司构成竞争,本人将本着公司优先的原则与公司协商解决。
(六)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本企业(含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下同)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下同)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
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实际控制人何建平承诺:
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下同)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下同)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控股股东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同意在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未来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公司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同时积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实际控制人何建平承诺:
本人同意在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未来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人表示同意并促使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投赞成票,同时积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八)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控股股东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企业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实际控制人何建平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九)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如本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
2、如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实际控制人何建平承诺:
1、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
2、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控股股东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企业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企业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企业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实际控制人何建平承诺:
1、本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十一)上述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上述承诺发生变更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情况。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18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6,1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7.03%。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2户。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1:何建平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何建平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为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上述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其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增减变动(股)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28,967,437 | 18.89 | -26,112,000 | 2,855,437 | 1.86 |
高管锁定股 | 2,855,437 | 1.86 | 2,855,437 | 1.86 | |
首发前限售股 | 26,112,000 | 17.03 | -26,112,000 | - |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24,372,563 | 81.11 | 26,112,000 | 150,484,563 | 98.14 |
三、总股本 | 153,340,000 | 100.00 | 153,340,000 | 100.00 |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1 | 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 | 25,650,000 | 25,650,000 | - |
2 | 何建平 | 462,000 | 462,000 | 注1 |
合计 | 26,112,000 | 26,112,000 | - |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德迈仕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