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科技: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7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8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8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4,500,000.00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375,5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4,161,320.7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433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8月2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银行名称 | 账户 | 募集资金用途 | 专户余额(万元) |
1 | 宏昌科技 | 兴业银行义乌分行 | 356020100100412685 | “电子水泵及注塑件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 37,55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电子水泵及注塑件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帅、傅国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短信或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查备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