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科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6  宏昌科技(301008)公司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使用期限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累计额度有效范围内担保金额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金华市弘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弘驰”)向宁波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1,00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起始日期以签署的相关协议生效日期为准。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宁波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2、保证人: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方:金华市弘驰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

6、担保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 (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 、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 ,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

7、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 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或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对保证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的,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收取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

(3)保证人应当承担债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在法律法规许可之下,通过合法的官方媒体进行公告催收,或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同时保证人授权债权人为催收之目的将保证人的个人身份(或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在法律法规许可之下,通过合法的官方媒体进行公告催收,催收机构及相关媒体对保证人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不得超出催收目的使用保证人信息。同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向保证人追究违约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97%,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宁波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 年 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