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科技:关于签署金融产品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7债券代码:123218 债券简称:宏昌转债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金融产品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7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8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8,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416.13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的“天健验〔2023〕43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金融产品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金保障型金融产品。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金融产品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金融产品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产品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分别签订《金融产品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拟使用募集资金购买乙方金融产品,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金融产品专项账户(以下简称金融专户),账号为160039783,截至2024年7月15日,金融专户余额0万元。金融专户资金系从甲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9660201040020898)中扣取。
二、该金融专户仅用于甲方金融产品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本金融专户购买的金融产品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四、甲方不得在金融专户存放的金融产品上设立质押权等他项权利。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在金融专户存放的金融产品上设立质押权等他项权利,且乙方应保证金融产品到期后且不再购买时资金原路返回上述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如果到期后另行购买非乙方代销、管理或托管的金融产品,甲方应要求该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新的《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五、甲方不得对金融专户开通资金归集功能,乙方也不得配合甲方开通该功能。
六、甲方利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购买金融产品应提前告知乙方和丙方,甲方欲购买的金融产品如不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乙方应拒绝甲方购买该金融产品并通知丙方。
七、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利用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情况进行监督。在符合监管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八、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帅、傅国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金融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金融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金融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金融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九、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金融产品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金融产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一、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金融产品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金融专户情形的,甲方应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金融专户。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金融专户资金全部原路返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四、甲乙双方签订的和本次金融产品相关文件不得与本协议内容相抵触;如有不同理解,以本协议为准。
十五、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
(二)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产品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拟使用募集资金购买乙方金融产品,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金融产品专项账户(以下简称金融专户),账号为32902920,截至2024年7月24日,金融专户余额0万元。金融专户资金系从甲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中支行,账号356020100100412685)中扣取。
二、该金融专户仅用于甲方 金融产品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本金融专户购买的金融产品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四、甲方不得在金融专户存放的金融产品上设立质押权等他项权利。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在金融专户存放的金融产品上设立质押权等他项权利,且乙方应保证金融产品到期后且不再购买时资金原路返回上述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如果到期后另行购买非乙方代销、管理或托管的金融产品,甲方应要求该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新的《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五、甲方不得对金融专户开通资金归集功能,乙方也不得配合甲方开通该功能。
六、甲方利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购买金融产品应提前告知乙方和丙方,甲方欲购买的金融产品如不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乙方应拒绝甲方购买该金融产品并通知丙方。
七、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利用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情况进行监督。在符合监管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八、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帅、傅国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金融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金融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金融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金融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九、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金融产品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金融产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一、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金融产品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金融专户情形的,甲方应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金融专户。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金融专户资金全部原路返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四、甲乙双方签订的和本次金融产品相关文件不得与本协议内容相抵触;如有不同理解,以本协议为准。
十五、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
四、查备文件
1、公司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产品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产品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