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靠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原总经理金利伟先生,原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耿振强先生,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俞文斌先生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购买理财产品
2021年11月16日,公司与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王支行签订《乐赢宝对公存款产品协议书》,使用募集资金通过普通账户购买活期存款,产品期限为36个月,随存随取。该账户此前已有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活期存款账户中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情况持续至2022年3月。
(二)募集资金理财协议签署先于董事会审议
2021年9月8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签署《单位结构性存款客户协议书》,金额1亿元。直至2021年9月10日,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金利伟、时任财务总监耿振强、时任董秘俞文斌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及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积极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规定及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相关书面报告。
3、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规范治理等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