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1-14  华立科技(301011)公司公告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

情况的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股东宿迁阳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定股东广州致远一号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5),持股5%以上股东宿迁阳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优管理”)、特定股东广州致远一号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致远投资”)拟于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11月10日(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分别减持不超1,128,400股、3,705,000股。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完成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2,8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本次权益分派后,阳优管理、致远投资计划减持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分别减持不超过1,466,920股、4,816,500股。

公司于近日收到阳优管理、致远投资出具的《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期限已经届满,阳优管理、致远投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阳优管理暂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期间,阳优管理与其一致行动人苏永益先生于2023年7月2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阳优管理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苏永益先生转让其持有公司的7,084,4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3%),股份转让价格为17.49元/股,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23,907,555.20元。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阳优管理与其一致行动人苏永益先生内部的持股结构发生变化,但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致远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746,000股、1,568,700股,共计2,31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元)减持股数 (万股)减持比例
致远 投资集中竞价交易2023/6/14-2023/6/2026.0574.600.51%
大宗交易2023/6/2719.18156.871.07%
合 计--231.471.58%

注:致远投资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因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万股)占总股本 比例股数 (万股)占总股本 比例
阳优管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855.145.83%855.145.8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855.145.83%855.145.83%
有限售条件股份----
致远 投资合计持有股份481.653.28%250.181.7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81.653.28%250.181.71%
有限售条件股份----

注:

?本次变动后的具体股数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以上数值均保留二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阳优管理、致远投资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阳优管理、致远投资均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阳优管理、致远投资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减持计划期限已经届满,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三、备查文件

1、阳优管理《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告知函》;

2、致远投资《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