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的监管函
关于对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3号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1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你公司个别应收账款对应客户已于2023年5月注销,但你公司于2023年10月才在2023年三季度报告中将该笔应收账款余额按100%进行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涉及金额140.83万元。你公司未在2023年半年报中及时计提坏账准备,导致财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2.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一是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披露不准确。你公司终端业务拓展项目中设备投放投入募集资金金额采用母公司账面核算的报关公允价值入账,未抵销内部交易利润,导致你公司2021年、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相关披露数据不准确。同时,你公
司存在2021年将募集资金提前转入非募集资金专户,并在2022年用于募投项目投入的情况,涉及金额2,023.58万元。二是募投项目明细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你公司2021-2022年期间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明细金额与招股说明书所列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存在差异,但你公司未及时解释差异原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2.1条、第6.3.1条、第6.3.4条、第6.4.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