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警示函之专项现场核查报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警示函之
专项现场核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631号文批复,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17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4.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81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569.79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6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6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海通证券作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于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8日、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23日,对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雷浩、赵鹏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8日、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23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雷浩、张裕恒、蔡金羽
二、现场检查获取的现场检查资料和证据以及方法和措施
(一)现场检查获取的现场检查资料和证据
1、公司财务相关底稿(包含募集资金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相关合同、有关凭证等内容);
2、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3、公司持续督导期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公司内部流程相关资料;
5、公司的整改方案及撰写的整改报告。
(二)现场检查方法和措施
1、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
3、对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或者客观状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
4、检查或者走访对上市公司损益影响重大的控股或参股公司;
5、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以提供专业意见;
6、保荐人、保荐代表人认为的其他必要手段。
三、本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本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
根据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结论以及项目组专项现查检查情况,公司确实存在以下问题:
1、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披露不准确,公司募投项目明细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检查发现,公司终端业务拓展项目中设备投放投入募集资金金额采用母公司账面核算的报关公允价值入账,未抵销内部交易利润,导致2021年、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相关披露数据不准确。同时,公司在2021年度存在将募集资金提前转入非募集资金账户,在2022年度用于募投项目投入的情况,涉及金额2,023.58万元。公司2021-2022年期间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明细金额与招股说明书所列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存在差异,但公司未及时解释差异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15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及时:检查发现,公司个别应收账款对应客户已于2023年5月注销,但公司未及时发现客户还款能力变化情况,于2023年10月才在三季度报告中将该笔应收账款余额按100%进行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涉及金额140.83万元。公司未及时跟进应收账款欠款方的还款能力,未在2023年半年报中及时计提坏账准备,导致财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项目组现场检查人员及华立科技IPO持续督导相关负责人已积极与企业沟通并按照广东证监局文件内容要求,协助企业及相关人员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协助公司针对文件中的不合规情形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及时报送广东证监局。(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警示函之专项现场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雷 浩 | 赵 鹏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