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电科技: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7-18  扬电科技(301012)公司公告

证券简称:扬电科技 证券代码:301012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Yangdian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天目路690号)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七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体董事:

程俊明王玉楹杨 萍
郭 民杜朝运

全体监事:

陈拥军茆建根翁玲玲

未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

仇勤俭陈 波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3

二、本次发行概要 ...... 4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9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5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7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17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17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8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1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 21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 21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2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23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24

发行人律师声明 ...... 25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26

验资机构声明 ...... 27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8

一、备查文件目录 ...... 28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电话、联系人和时间 ...... 28

1-2

释 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扬电科技、公司、上市公司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本报告书、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方案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认购邀请书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股东大会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普通股、A股境内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发行人于2022年11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拟购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6月9日,公司发布《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的公告》。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3年4月2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23年6月8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23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51,000万元。

2023年7月13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众华字(2023)第08288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7月11日止,海通证券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海通证券为扬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专门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509,999,993.10元。

2023年7月12日,海通证券将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天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62号),截至2023年7月12日止,扬电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24,890,190股,发行价格为20.49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9,999,993.1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297,066.2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3,702,926.88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24,890,19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478,812,736.88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4,890,190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24,890,190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7月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20.49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的发行价格为20.49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10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9,999,993.10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297,066.2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3,702,926.88元。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不含税)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金额(元)
1保荐、承销费5,000,000.00
2会计师费用707,547.17
3律师费用566,037.74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3,481.31
合计6,297,066.22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20.49元/股,发行股数24,890,190股,募集资金总额509,999,993.10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发行价格 (元/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1徐洪20.491,464,12829,999,982.726个月
2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1,464,12829,999,982.726个月
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806,73477,999,979.666个月
4UBS AG2,440,21449,999,984.866个月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979,014142,999,996.866个月
6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1,903,36738,999,989.836个月
7谢恺1,464,12829,999,982.726个月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928,25759,999,985.936个月
9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2,440,22050,000,107.806个月
合计24,890,190509,999,993.10-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2023年6月27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时确定的《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书》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190名,其中包括了64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9家证券公司、2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17家其他类型投资者以及截至2023年6月9日前20大股东中无关联关系且非港股通的17名股东,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二十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网下机构投资者:(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3年7月3日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自发行方案和《认购邀请书》报备深交所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2023年7月6日8:30前),发行人、主承销商合计收到9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新增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广东臻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湖州九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庄丽
8徐洪
9谢恺

经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亦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2、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申购保证金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2023年7月6日08:30-11:30,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主承销商共接收到9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除了一个认购对象的一个产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案材料被认定为无效报价以外,其余均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均为有效申购报价。根据发行方案和《认购邀请书》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本次参与申购报价的2名投资者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名投资者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照规定均无须缴纳保证金,其余5名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申购对象名称锁定期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缴纳 保证金
1徐洪6个月20.883,000
2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6个月22.563,000
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个月23.893,200
23.196,300
22.397,800
4UBS AG6个月21.505,000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个月23.404,700
22.4510,000
21.2914,300
6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6个月22.023,900
7谢恺6个月21.683,000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个月21.336,000
9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6个月20.495,100
合计51,100-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对象均在《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以及新增的投资者范围内。

3、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价配售原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0.49元/股,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4,890,19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09,999,993.10元。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请参见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之“二、本次发行概要”之“(五)发行对象”相关内容。

本次发行对象为9名,未超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以及新增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徐洪

名称徐洪
住址南京市玄武区一支园14号405室
认购数量1,464,128股
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徐洪本次获配数量为1,464,128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2、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429号28层(实际自然楼层25层)2806单元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4802043P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产品“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本次获配数量为1,464,128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注册资本23,8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3,806,734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4、UBS AG

名称UBS AG
企业性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注册地址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4051 Basel, Switzerland
注册资本385,840,847瑞士法郎
法定代表人房东明
境外投资证书编号QF2003EUS001
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UBS AG本次获配数量为2,440,214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6,979,014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6、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名称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低座27字楼
注册资本50,000,000港币
法定代表人阎峰
境外投资证书编号QF2013ASF216
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1,903,367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7、谢恺

名称谢恺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盛泽路37号
认购数量1,464,128股
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谢恺本次获配数量为1,464,128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注册资本890,667.2636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贺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2,928,257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9、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

名称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机场东路8号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甄庆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20C431A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咨询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021年2月7日核准筹建登记;2021年7月27日取得《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608号))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产品“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本次获配数量为2,440,220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经核查,以上获配的9家投资者、自然人及所管理的产品均非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询价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经核查,本次发行获配的9名对象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4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4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2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4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专业投资者
5UBS AG专业投资者
6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7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专业投资者
8谢恺普通投资者C5
9徐洪普通投资者C4

经核查,上述9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及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法定代表人:周杰保荐代表人:徐亦潇、吴熠昊项目协办人:宋轩宇项目组成员:马意华、柯雨旸、边南铮、顾峻诚联系电话:021-23180000传真:021-63411627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负责人:张学兵经办律师:冯泽伟、许雪霏联系电话:010-59572288传真:010-65681022

(三)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128号负责人:王国海经办注册会计师:缪志坚、尉建清、赵辉

联系电话:0571-89722618传真:0571-88216999

(四)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128号负责人:王国海经办注册会计师:严善明、赵辉联系电话:0571-89722618传真:0571-88216999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期首日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数量(股)
1程俊明境内自然人38,220,00032.50%38,220,000
2赵恒龙境内自然人16,380,00013.93%-
3泰州扬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境内一般法人4,200,0003.57%4,200,000
4朱祥境内自然人2,194,7771.87%-
5富国基金-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富国基金-诚通金控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理财产品等1,903,1651.62%-
6徐洪境内自然人1,683,0001.43%-
7中金公司-建设银行-中金新锐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理财产品等1,667,3181.42%-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1,520,1341.29%-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1,341,1231.14%-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清洁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1,206,1611.03%-
合计70,315,67859.79%42,420,000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以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股东名册在册股东为基础,考虑本次发行情况,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数(股)
1程俊明境内自然人38,220,00026.82%38,220,000
2赵恒龙境内自然人16,380,00011.50%-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理财产品等6,979,0144.90%6,979,014
4泰州扬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境内一般法人4,200,0002.95%4,200,000
5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理财产品等3,806,7342.67%3,806,734
6徐洪境内自然人3,147,1282.21%1,464,128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2,928,2572.06%2,928,257
8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基金、理财产品等2,440,2201.71%2,440,220
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
9UBS AG境外法人2,440,2141.71%2,440,214
10朱祥境内自然人2,194,7771.54%-
合计82,736,34458.06%62,478,567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24,890,19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程俊明仍为公司控股股东,程俊明、邰立群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以公司2023年6月30日股东名册为测算基础,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17,600,000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4,890,190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42,490,190股。本次发行前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股本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后(截至股份登记日)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42,420,00036.07%24,890,19067,310,19047.24%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75,180,00063.93%-75,180,00052.76%
合计117,600,000100.00%24,890,190142,490,190100.0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将显著增加,资金实力与偿债能力将得到提高,持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对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与影响。

考虑到项目建设周期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度提高,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前,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有所降低。随着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陆续投产,公司的营业收入与利润水平将相应增长,盈利能力与净资产收益率将随之提高。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战略目标,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新型高效节能输配电设备数字化建设项目”系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持续提升产品能效水平,扩大新能效节能电力变压器生产规模而规划的,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公司将优化产品结构、提升生产效率、增强盈利能力。

“储能及新能源箱式输变电系列产品智能制造项目”系公司及时把握行业发展机遇,重点布局储能及新能源箱式输变电领域,满足新能源领域市场需求的同时,顺应储能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及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自身业务布局,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可有效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带来的资金需求,改善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新能效节能电力变压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丰富在储能及新能源箱式输变电领域的业务布局,提升盈利能力的同时,增强整体竞争实力,为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

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23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和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
宋轩宇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亦潇吴熠昊
保荐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学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4168号、天健审〔2022〕2158号、天健审〔2021〕1328号)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缪志坚尉建清
赵 辉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国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62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严善明赵 辉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国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

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经深交所审核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电话、联系人和时间

查阅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5:00

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路690号

电话号码:0523-88857775 传真号码:0523-88857775

联系人:仇勤俭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B座10层

电话号码:021-23180000 传真号码:021-63411627

联系人:徐亦潇、吴熠昊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