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2.5亿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公司及子公司主要合作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或低风险类理财产品等,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梁清利:
汪 林:
郑晓曦: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