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10日通过在公司内部张贴的形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如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的,可及时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
截至2023年5月1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激励对象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本次激励计划等的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和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含中国台湾籍员工)。
5、本次激励对象中,林宜潘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其与黄月明女士为夫妻关系,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是公司重要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激励对象中还包含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温元炜先生系公司的核心骨干人员,处于公司核心关键岗位,是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除前述人员外,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1日